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初審通過
2011-12-07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4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明定室內和室內空氣污染物的定義,並訂出相關罰則,希望藉此保障國民的身體健康。
行政院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明定室內指的是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室內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的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草案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專院校、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程度,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過公告,其室內場所為本法的規範場所。
草案明定,室內空氣品質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的類別和使用特性來決定。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導致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者,不在此限,像是有毒氣體洩漏造成短時間內高濃度具有危險傷害性意外事故發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
草案規定,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並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定期公布結果、作成紀錄。如果紀錄有虛偽記載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若依舊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止營業。
轉載自【中央通訊社】